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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违规处置土地,农民怎样依法维权

      
    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    新华社主办    中华第一刊

                 《半月谈》2007年第10期

主持人:
   我是安徽省某村农民,2006年9月,村委会集体决议,将村里近40亩土地出租给某造纸厂。而这些出租的土地中有我承包的8亩鱼塘。眼看鱼就长大了,等着卖个好价钱供孩子上学,没想到就被村委会决议出租给了。无奈,我只能把没长大的鱼卖出去,损失了3万多元钱。
   我认为,虽然村委会的决定是集体做出的,但是并没有征得我们承包户的同意,而且这一决定给我和其他农户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我想问一下,自己能否到法院告村委会决议违法?

                                      安徽 李联福

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江华律师解答:
    与过去单纯靠上访解决问题相比,广大农民越来越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
    但是,我国现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现行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主体、客体规定还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尽管过去广大农民拥有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武器,但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发生侵权行为后,农民如何维权,仍然缺乏直接、具体的法律依据。这已成为让广大农民很头疼的问题。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上述状况将大有改观。
    具体到李联福读者来信中所提问题,物权法第六十三条就有具体规定:“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一规定明确赋予受侵害的集体成员以诉权,为集体成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在物权法正式施行后,李联福可以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当地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作出的侵犯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相关决定。

                      新华社《半月谈》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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