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江华律师简介
2007年1月,邓江华律师接受《民主与法制》杂志社采访,就广受关注的“张钰事件”相关法律问题与多位委员一同发表法律专家意见。刊载于《民主与法制》杂志2007年第2期
张钰事件之律师读本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
记者 李蒙
【导语】
2006年底,影视演员张钰在网络上公布她与某些影视导演、副导演等人的性录像带,并揭露影视圈存在着演员通过性交易来换取演出角色的“潜规则”,成为一大新闻热点。近日,民主与法制社邀请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专业委员会的律师们座谈,就这一事件所蕴涵的法律意义进行探讨……
【事件回放】
2003年12月底,张钰向媒体爆料称,她持有有关著名导演黄健中的录音带,证明黄健中曾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张钰先后两次接受《中国广播影视报》记者的采访,揭露影视圈性交易黑幕。该报同时转载了张纪中、于敏、黄健中等人对此事的相关评述。2005年7月,张钰以《中国广播影视报》刊登了张纪中、黄健中、于敏对媒体发表的有损自己名誉的谈话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报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精神损害10万元。
2006年9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维持一审驳回张钰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认为,张钰主动通过多家媒体将其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甚至照片的事件披露出去,在并无相应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发表了大量个人言论及看法,从而将自己置于公众关注的位置,因此她也就应当容忍乃至接受对方当事人及公众,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各种评价。
11月14日,在海淀区民宝火锅城(“录音带事件”中张钰、小霞和黄健中吃饭的地方),张钰拿出4份“保证书”、20多盘录像带和录音带,以证实她所说影视圈“黑幕”的真实性。除了导演黄健中,张钰此次目标所指,涉及众多影视界人士。之后,性录像带开始在网络上公开传播……
【律师圆桌】
北京律协传媒与新闻专业委员会部分律师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之争
王伟:张钰在网络上公布性录像带,及对媒体讲述这些性交易的细节,都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什么是隐私?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定共识。在美国,与当事人的私人生活相关的,与安宁生活相关的,与姓名权相关的,与肖像权相关的,都是隐私,没有什么正当不正当的问题。即使是不正当的行为,只要是当事人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也都属于隐私,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任丽颖:谈到隐私权,在目前的国家法典里还查不到这三个字。我国在民法通则里规定了隐私,在宪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将来重修民法典的时候,应该把隐私权囊括进来。我个人认为,张钰公布性录像带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虽然是她自己认为的所谓“证据”,但她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和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性质是不一样的。
王锦明:我不同意。如果我们保护导演进行性交易的隐私,那以后,他们做起这些事情来就更无所顾忌了,反正我干了你也不能告我,而且告也告不赢。你拍了录像带,也不能让别人看,因为那是我的隐私。法律要保护的是这样的后果吗?那将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孙斌:过度保护这些导演的隐私权,必然会伤害到公众知情权,社会舆论也就无法对这种丑恶的性交易进行鞭鞑和批判。
任丽颖: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相冲突的部分,恐怕不可能是两性关系。在国外,一个政府公职人员,他的财产清单应当定期公布,因为这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隐私部分,才与公众知情权冲突。而导演和女演员睡觉,伤害什么公共利益?它不是公众知情权应该涉及的范围。
王锦明:导演因为性交易,让一个演技不好但和他上过床的女演员演了某个角色,这当然降低了选择演员的标准,从而降低了整部影片的质量。如果这种性交易大量存在,必将影响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也就伤害了公共利益,公众当然有知情权。
殷斌:张钰要是每次性交易都达到目的,她现在就不会闹了。她没达到目的,正说明导演对影视剧的艺术质量还是有要求的,说这些性交易影响公共利益,未免太夸大了。
王伟:隐私不分正当与不正当,并不是只要是事实就可以公布。比如说,某人多年以前偷过一次东西,现在有人将他的这件事抖落出来,在公众中广泛传播,虽然说的是事实,但毫无疑问会降低当事人的社会认知度,损害他的社会形象,当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王锦明:我不认同。比方说,我二十年前,调戏过一个小女孩,受了处分,被记入档案。现在我事业有成,是个名律师,某某人看到我的档案,把我的这个污点到处宣扬,那他的行为当然侵犯了我的隐私。可如果是当初被我调戏的小女孩,找到北京,告诉别人这一事实,我就不能说她侵犯了我的隐私,因为她是受害者。
殷斌:那是你个人的道德良知问题,并不表示你没有隐私权。再说,你调戏女孩那是违法行为,可导演的性行为本身违法吗,既不是强奸,也不是嫖娼。张钰事先还找人来拍摄,能被认定是受害者吗?如果是两相情愿地发生了性关系,显然不违法。性交易现在只是张钰单方面的说辞,法律并没有认定,她怎能到处宣扬,甚至公布录像带呢?
王锦明:张钰公布这些录像带,就是要证明她所说的是事实,起码部分是事实。其实据我所知,当初张钰也是有所顾虑的,她开始并没有公布这些录像带。是那些导演觉得,你张钰虽然有录像带,大概也不好意思公布,不敢公布,所以就老是追问,你有证据吗,你拿出来啊。在这种情况下,张钰才公布的。而且她是交给媒体,由媒体公布的。
任丽颖:如果张钰将这些录像带在司法程序中使用,那当然不侵犯别人的隐私权,问题是她现在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她完全可以把这些证据拿到法庭上使用,但不能公开传播。
王锦明:张钰事件涉及的是张钰和那些导演的共同隐私。那么,张钰有没有权利处分属于自己部分的隐私?
殷斌:你可以公布你的那部分隐私,但不能公布别人的隐私。比方说,你可以说你和某男、某甲、某乙有过性交易,但不能指名道姓,否则就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更不能把录像带公布出来。
王锦明:张钰就是要公之于众,让大家都来评论一下。
孙斌:这恐怕又涉及到公众知情权的问题。老百姓有没有权利了解事情的真相,我觉得还是有权利的。
王伟:我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人格权是人权的一部分,而人权是高于其他任何权利的。相比较而言,公众知情权是很低级别的一种权利,不能用公众知情权来对抗人格权。
孙斌: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必然要受到公众知情权的限制。公众人物从媒体、网络上得到了名利,其个人言行当然要比普通人更大程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是显而易见的。
殷斌:张钰是在这个事件之后才成为公众人物的,之前恐怕不是。她公布的性录像带涉及到的导演副导演,多数也不能算公众人物,用公众人物的尺度来衡量这一事件并不恰当。如果撇开这件事来单纯地谈隐私权,现在法律的趋势是更多地保护个人隐私。以前在公园幽会你还要担心,被带红箍的抓,现在,你都不能拿手电筒去照,照了就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这就说明人权,包括隐私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越来越受到尊重,法律保护的力度也会越来越大。
邓江华(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以前的聚众淫乱罪,判得最重的是枪毙,现在最重只能判五年,李银河还提议取消聚众淫乱罪。性行为将来也会越来越尊重私人的意愿,如果是自愿的,就很难认定。张钰的事件媒体有权报道,但报道到什么程度合适,应该事先咨询律师。网络媒体的出现,其实使公众知情权得到了很大的弥补。因为政府很难控制网络,老百姓知道的事情会越来越多。所以今后对于隐私权,谁觉得受到侵害,谁就去起诉。
殷斌:如果有导演起诉张钰,将会是非常经典的案例。应该说,社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会越来越紧密。二十年前出过秦香莲上访团,现在要是再弄出个秦香莲上访团,那就是笑话。不能说现在就是道德沦丧,因为社会就是这么进步的。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践踏这种权利是可悲的,那会给公权一个很大的借口,可以把探头伸到你家的窗户底下。
孙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的信息更容易被发现,所以隐私权应该受到越来越严密的保护。法律也要适当承认人的恶,比如说小偷小摸,如果只是一时的冲动行为,就应该作为隐私加以保护。但如果作恶超出了一定的限度,法律是不能去保护的,像娱乐圈的性交易,我认为已经属于大恶,不应该作为隐私来保护。当然,案件的定性还有赖于事实的认定。
王锦明:我想起前些天看《凤凰卫视》时,主持人说过一句话,就是你们这些导演,之前可能爽了一百次,现在出了个张钰,被揭露了一次,但仅仅是一次而已。你以前还有一百次没被揭露呢。所以我觉得,他们的行为不能当作隐私来保护,因为法律总是要惩恶扬善。
二、几种法律假设
任丽颖:张钰事件涉及的法律层面很多,公法、私法都有。私法领域的隐私权不构成刑事责任。在公法领域,公布性录像带的行为,是否构成在刑法上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因为录像带中也出现了不少性场面,这些录像带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肯定会有很坏的影响。
殷斌:刑法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指的是“露骨地描写性行为”,以现在这些录像带上的内容看,恐怕还不是“露骨地描写”。画面中对当事人的隐私敏感部位还是有所遮挡的,而且张钰公布这些录像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她和这些导演副导演发生过性关系,并非是宣扬性行为本身,所以还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孙斌: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规定是以赢利为目的。张钰公布这些录像带,显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
王锦明:但张钰因此成了公众人物,名利也会接踵而至,比如出书、采访等等,有利益驱动。
孙斌:不过说到刑事责任,我认为张钰让有的导演写保证书,但该导演本人否认有性交易,说是被她勾引受她胁迫等等,如果该导演说的是事实,那她就涉嫌敲诈勒索罪。包括她现在对媒体、在网络上的一些说法,如果不是事实,也涉嫌敲诈勒索。
任丽颖:张钰说,黄健中在家中当着她的面跟另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她事后还给了那名女子钱,这可能涉嫌介绍卖淫罪。
邓江华:如果网上的报道属实,某导演在一间屋子里同时与两个女人一起发生淫乱行为,像张钰所说的“双飞”,那么,当事人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
邓江华:虽然性贿赂在目前我国的刑法中还没有规定。但在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地,性贿赂都被列入刑事犯罪的范畴,这恐怕是大势所趋。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性贿赂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而导演是不是国家公务人员,恐怕还要具体分析。
王锦明:中国的导演、副导演、制片人,有的是在国营的影视中心、电影制片厂,但更多的是个体户。
邓江华:即使是个体户,只要所拍摄的影视剧是国营单位投资的,就可以认为他是在履行公务行为。
孙斌:导演的“性贿赂”可以纳入商业贿赂的范畴。但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性贿赂罪”,这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徐展勤:商业贿赂已经进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比如医疗腐败,体育黑哨,娱乐圈潜规则,法律应该尽早规范,法律规范不了的,应该通过行业自律去规范。即使将来的刑法增加性贿赂的内容,这些导演的行为也很难被认定为“性贿赂罪”。因为导演并不能完全决定哪个演员演哪个角色,导演要听制片人的,制片人要听投资方的,知名的大导演和并未成名的小导演,其影响力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些导演、副导演,恐怕很难成为将来性贿赂罪的犯罪主体。
任丽颖:演艺圈是个很特殊的圈子。在其他行业,比如律师、医生,都还有行业协会可以对从业者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和规范,但在演艺圈,虽然也有行业协会,但对导演们的职业操守却是很难规范的。
孙斌:这就需要扩大公众知情权,让社会舆论进行监督,让媒体进行监督,通过人们普遍的道德良知进行规范。所以媒体对张钰事件进行适当的报道,是完全必要的,对净化这个行业的道德操守是很有好处的。
王伟:但媒体的报道,特别是在网络上公布性录像带,却侵犯了这些导演、副导演的隐私权。
三、对张钰事件的社会评价
徐展勤:张钰事件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破坏了演艺界公平竞争和公正录取演员的行业准则。张钰在网上公开未经证实的事件,严重破坏了影视观众对真善美人物的尊崇。因为导演、演员的“绯闻”,会使影视剧塑造的人物受到损害,本来美好的艺术形象会因之失去人们的尊崇。所谓潜规则的爆料,破灭了多少青少年投身演艺事业的“明星梦”,以为“先上床才能上戏”已经是影视圈的普遍现象,以后谁还想、谁还敢当演员?而且,淫秽录像带的传播也会毒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所以这一事件,不仅应该从道德上谴责,而且应该从行业自律上、从法律上进行规范处理,因为它的社会危害性很大。
王锦明:我不同意。如果说张钰败坏了社会风气,玷污了影视创作,张钰肯定要反问,到底是我还是那些导演在干坏事。演员也想凭演技获得角色,但是没办法,潜规则早已存在。挑选演员没有客观的标准,俗话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选谁不选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演的个人喜好。这些导演、副导演、制片人,有权利决定谁来演这个角色,而演一个角色就可能名利双收,谁不想演?为了演上某一角色,有人能拉到赞助,有人能通过各种关系,而有的演员就只能采取这种最直接的方式。所以说,并不是张钰搅浑了这潭水,而是在张钰出现之前,这潭水本来就是混的。潜规则早已存在,张钰只是揭出了这种潜规则,从这一点上说,张钰事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殷斌:恐怕张钰不只是为了揭露潜规则,她还有她自己的个人目的吧。她可能一开始就想通过炒作让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名利双收。
王锦明:这一点我不否认,但客观上毕竟是有积极意义的。这就比方说,医药代表给医院的院长送了礼,医院又没有进他的药,结果这个医药代表不干了,揭露了其中的黑幕,我们能说他的行为没有积极意义吗?
邓江华:影视圈的潜规则也许在某些地方某部影片中存在,但是否是“广泛”存在,如张钰所说,每个角色都是用上床换来的?恐怕还未经调查和证实。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张钰对媒体宣称“只有先上床才能后上戏”,并推而广之到整个演艺圈,对我国广大导演、副导演等影视界人士的合法权利构成损害,具有违法性。
任丽颖:这我不能同意。张钰发表的只是她的个人观点,她对一种现象的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能说这违法,更不能上升到宪法的高度。这就好比说,老百姓看到有的律师收钱不办事,就说律师们都收黑心钱,这只是他的个人看法,并不能说他违了法。
殷斌:对。就像女人爱说“男人没一个好东西”,不能因为她说了这个话,就说她侵犯了所有男人的权利,就有违法性。如果这样的话,那这个社会就太可怕了。
邓江华:但导演、副导演可能在全国只有几万人,针对这个特定群体说存在普遍的潜规则,就可能损害这一群体的名誉。法律规定了个人的名誉权,也规定了某一单位的名誉权,针对某一个特定群体,有没有群体名誉权或集体名誉权,这值得探讨。我说张钰的言行有违法性,违法性和犯罪不是一个概念。
王锦明:导演的所谓名誉权,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群体的,值不值得维护?你本来做的就是不道德的事,在做之前就应该想到,做这些事本身就会有损你的名誉,但你还是做了。到底是你做这件事本身,还是张钰揭露这件事有损你的名誉?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责任应该谁负?我觉得这件事的积极意义,就是使导演们今后再做这些事的时候会有所顾忌。如果公布录像带能够减少这类事情,破坏了潜规则,使大家今后都是凭实力来争取角色,采用正当的方式来进行竞争,这对演艺事业肯定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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