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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江华律师简介
        2003年10月13日邓江华律师接受《通信世界》记者采访,就“泰龙模式”
    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专家意见。
    


法律专家纵谈“泰龙模式”利弊

邓江华:“泰龙模式”剥夺用户选择权

记者 黄松飞  《通信世界》 2003-10-13


        通信世界:您认为小区电信资源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
        邓江华: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这个问题不存在唯一答案或标准答案,简单的
    说,不同的小区的电信资源的所有权人是不同的,究竟归谁所有需要依据各个小
    区电信资源形成情况的不同来分别界定其权利主体。
        对小区的电信资源依不同的视角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有人提出应将其分成
    广的电信资源和狭义的电信资源两种,也有人提出应将其分成原生的电信资源和
    孳生的电信资源等等,但无论依何种方式进行分类,都不可能就小区电信资源总
    体的归属专门立法予以明确。究其原因,电信资源本身只是世界上存在的难以数
    计的无数种资源中的一种,小区的电信资源像其它普通资源一样其权属问题可以
    依物权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如果电信资源被原始购买人
    出资购得并使用于某个小区,则该电信资源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时间段在各相关权
    利主体身上会基于不同的合同或法律事件而经历产生、持有、转移、消亡等各阶
    段。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电信类服务提供商还是其他要求
    主张权利的法人、团体或自然人,其对电信资源所有权的享有与否、程度深浅以
    及时间长短均取决于其自身是否付出过相应的代价、是否拥有合法依据。

        通信世界: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于小区电信资源是否是公共设施设备
    作明确的规定?
        邓江华:小区的电信公共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不一样,电信行业是一个特殊,
    的行业和自来水、电力等是非常类似的。小区电信资源分为公共的和私人的两部
    分,私人的部分是没有争议的,属于业主房屋的一部分。公共的一部分包括干线
    和所谓的用户驻地网,通常是由相关取得授权的企业来建设和经营。在干线这一
    块,除了一些偏远的地方以外,基础电信运营商必须提供这种电信的普遍服务。
    在用户驻地网这一块,如果建设用户驻地网的成本摊入房价,那么小区用户驻地
    网属于公共设施,如果没有摊入房价,而是由其他建设者投入的话,应该属于相
    关投资者。

        通信世界:一般来说,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和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很难取得业主
    授权,因为一旦将这种情况告知消费者,往往会影响楼盘的销售。
        邓江华:公民有通信的自由和权利,业主在购房的时候有权要求提供通信服
    务和选择哪家运营商。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时候将相关驻地网的情况
    告知消费者,取得消费者的许可,或者成为合同的一条,被消费者接受,则意味
    着用户放弃自己的选择权。但是,如果没有取得授权或者隐瞒变更相关细节,则
    是侵犯了小区用户的选择权,是违法的。
        一般来说,开发商或者用户驻地网运营商不愿意将这种情况告知消费者,因
    为这样肯定会影响楼盘销量,所以这种模式对用户没有真正的好处,导致用户驻
    地网运营商挟用户以自重,大多数情况是事实上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

        通信世界:用户驻地网在用户与运营商出现一个中间环节,是否影响用户的
    通信?
        邓江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除了法定的电信部门
    可以接触到相关通信线路以外,任何其他企业不允许接触相关线路。一旦用户驻
    地网运营商接触相关线路,完全可以监听到公民的通信,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
    而电信运营商具有比较完备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一般是不会侵犯公民隐私,
    除非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刑事犯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电信运营商才能向相
    关的公安部门提供技术和网络来监听目标用户。
        所以,这种模式还有很多问题,我个人认为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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