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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江华律师简介
        2006年4月20日邓江华律师再次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就“湛
    江投资者”可否主张账户收益问题发表法律专家意见。
        其他媒体转载:
1.《中国证券报》(2006-04-20)


“湛江投资者”可否主张账户收益?

记者 周边  《证券时报》 2006-04-20


        操纵举牌G中百直接证据难觅

        本报前期报道了“G中百举牌事件”,报道引起了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一时
    之间,全国各地读者及相关专业人士纷纷来电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湛江一刘姓投资者来电表示,湛江平泰举牌G中百(000759)存在着不合规的
    行为,其幕后买家的真实身份仍是个谜,这有悖于证券市场“三公”的原则。
        G中百的一位王姓股东对举牌事件给予了高度关注,他认为,举牌G中百的如
    果是一家有实力的公司,作为G中百股东的他是感到高兴的,但湛江平泰商贸属
    新近成立,似乎专为举牌而来,且举牌行为是否合规有多处值得商榷的地方,
    不能不担忧湛江平泰的真实目的。
        此外,也有投资者打来电话,对孙晨等15个账户的持有人表达了羡慕之情,认
    为这15个非实名账户的投资者“天上掉下了馅饼”,一夜之间拥有了巨额的财富。

        非实名账户过渡期不属违规

        资深法律界人士崔远洪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非实名账户的整顿正在进行之
    中,《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即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从目前的法律法规
    上来看,如果平泰商贸利用他人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并不属于违规行为。但是
    在证券交易实施实名制后,也即7月1日大限之后,再利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就是属于违规行为。崔认为,在近期实施“拖拉机”账户的清理整顿后,这方面
    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记者在不少证券营业部看到,关于限期清理“拖拉机”账户的通知已经下达
    到各营业部,相关营业部已经开始着手进行非实名账户的整顿工作。一位证券营
    业部的总经理告诉记者,由于非实名账户是历史遗留问题,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
    法出台至正式实施还有一段过渡期,在这段过渡期内各营业部的非实名账户基本
    可以清理完毕。一方面清理非实名账户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
    获得融资融券试点券商资格的必要条件,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对于平泰商贸通过大宗交易举牌G中百,崔还认为,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
    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
    券交易,G中百的举牌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但是举牌过程及行为有值得探讨
    的地方,是否涉及操纵市场及虚假陈述无法界定,因为目前的证据并不充分。

        不当得利难主张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调查的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2月中旬“孙晨”系列账户中,
    除孙晨、何志平通信地址在北京西城区外,徐粤河、庄胜等其余13位股东均属于
    湛江人,这15人合计持有的G中百流通股高达1112万股。调查显示,徐粤河、庄
    胜等13人均不炒股,并不知自己的账户上存有数十万股的G中百股票,而这些股
    票市值目前高达几百万元。截至4月14日,徐金、庄胜、周月华、庄中红、庄中
    东、郑镇太等6人还持有G中百约386万股,这6人的证券账户市值累计仍有约
    3000万元。如众多投资者认为的那样,这6人难道立即就成为身价超值的百万富
    翁了吗?
        “如果非实名账户的持有人主张其账户上的权利,这种主张是不成功的。”
    崔认为,假如庄胜等六人主张近3000万元的权益,在法律属于“不当得利”,
    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他介绍说,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
    得利益,致他人遭受损害的事实。

        是否存在关联是关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在线的创办人邓江华律师认为,
    根据证券法第86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认为,如果事实证明上述15人是存在关联关系的,2006年2月中旬因15
    人累计持有G中百1112.09万股,已超过G中百股份总数的5%,那么依据证券
    法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布,否则就是属于违规行为。但目前
    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15人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时报记者实地调查的资料显示,上述15人对自己的证券账户并不知情,
    那么其幕后必然有神秘的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操作。唯一一点需要证明的是,其
    幕后操控者是为同一人还是相互之间并不知情。但是,一组明显的数据表明,
    4月10日至4月11日,上述15人账户中的9户将持有的G中百995.8万股股票全部
    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平泰商贸,这其中又似乎暗含着某种默契。
        不过,认为,不经他人允许,借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证券交易,已经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的
    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或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或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第17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
    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上述15人能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拥有数百万元的巨额财富,
    为,如果上述人员能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或者户头被盗用,或者证明证券公司盗
    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则可以主张部分权利,但前提条件是需要有证据可以
    证明的事实。

        理论上可以获得权利  
        “具体细节不太了解,不方便评论。”知名律师严义明说。他表示,按照证
    券法、公司法的规定要求,上述15人通过逐步吸纳的方式合并持有G中百超过
    5%的股权,如果存在一个终极控制人,就必须予以公告。  
        对于上述15人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严义明律师认为,“理论上是可以的。”
    他说,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其账户上的股票属他所有,对名下股票进行行权,
    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账户的资金来源可能不是其本人,但是行权之后将原
    有资金返还,这种权益主张是可以的。  
        目前,徐金、庄胜等6人的证券账户上仍有G中百约386万股,以这些账户入市
    时G中百的股价来估算,初始入市资金约2300多万元,而目前徐金、庄胜等人
    的账户市值已高达3000多万元,按照严义明律师的说法,对这批股票行权后,
    将2300万元扣除划归原资金注入方,仍可获得700多万元的“收益”,每人平
    均100多万元。  
        这100多万元虽不是很大的数目,但是对于居住在有30年房龄、面积狭小的房
    子里的徐金夫妇来说,应该是一笔十分意外的收入。
    
        (周边/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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