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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江华律师简介


  2006年6月28日,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后,邓江华律师的专家发表。



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合法性遭质疑


《证券时报》   2006-08-28

 

资深律师指出:这是侵权行为

    本报讯  新加坡交易所(SGX)日前宣布,将于9月5日推出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这一“抢跑道”的行为,在国内期货行业和法律界引起轩然大波,专家不仅对其将产生的负面影响感到担忧,同时对其在未与深交所签订协议下,使用其上市的股票作为A50标的合法性产生质疑。

    “证券信息拥有著作权,新交所擅自使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股票作为A50标的是侵权行为”,上海锦天成律师事务所专门研究期货的律师周永胜表示。

    他还告诉记者,证券交易价格信息都来源于证券交易所数据库,这些信息都是经过证券交易所数据系统采集、整理之后形成的信息;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关于数据库的专门规定,但经过解释,数据库可以归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证券交易所无偿公开证券交易价格等信息,是证券交易所行使自身著作权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放弃自己著作权,更不意味着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交易价格信息而编制股指等金融产品。由于证券交易所对于来源于其数据库的证券信息拥有著作权,新加坡交易所未经深交所同意,摘编深交所公布的证券信息、编制股指的行为,侵害了深交所的著作权。

    东银期货公司副总经理刘仲元指出:中国是A股市场的本土市场,开发股指期货的目的是给市场提供避险工具。在设计股指期货的制度和规则时,中国必须处处把呵护证券市场放在心中,追求的目标是发挥股指期货交易的正面作用,同时尽可能限制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绝不以追求交易量为第一目标。然而,新加坡是离岸市场,追求交易量是天经地义的,至于是否会给内地证券市场带来负面影响,新加坡既不用关心也不用负责。“对新交所在股指期货上的抢跑道行为将给我国的股指期货乃至证券市场造成重大的负面作用,我们选择阻击方式无可厚非。”他表示。

    针对新加坡交易所与上交所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利用上交所发布的证券信息编制股指的权利,周永胜还提出,如果《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中对新加坡交易所编制的指数的使用用途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的,例如不允许利用该指数开发股指期货或授权他人开发,那么新加坡交易所现在开发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就违反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是违约行为。

 

    一直关注证券期货领域的北京邓江华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新加坡交易所(SGX)推出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的计划属于国外交易所的自身行为,虽并未涉及到中国主权问题,但新加坡交易所将会不得不面对两个主要风险:一是面临信誉风险,一旦中国的证券交易所被官方通知不再给其提供数据,新加坡交易所将面临巨大的名誉损失;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因考虑到国内的政策因素或法律因素中途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新加坡交易所将面临巨大的名誉损失。二是面临诉讼风险,新加坡交易所(SGX)的客户一旦出现损失,且是由于新加坡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有误导致的,则必将会引起客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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